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 108年08月16日)
第 2 條
聚落建築群之登錄,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整體環境具地方特色者。
二、歷史脈絡與紋理完整且風貌協調具保存價值者。
三、具建築或產業特色者。

重要聚落建築群之登錄基準,係擇前項已登錄之聚落建築群中對全國具特殊意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