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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 108年08月16日)
第 6 條
聚落建築群登錄之廢止,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整體環境因故減損或變遷,喪失地方特色者。
二、歷史脈絡與紋理因故損毀或變遷,已不具保存價值者。
三、建築或產業形式已喪失特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