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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落建築群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  ( 108年08月16日)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聚落建築群之保存、維護及再利用,應採下列方式輔助之:
一、補助聚落建築群保存調查及登錄之經費。
二、補助聚落建築群保存、維護及再利用之相關經費。
三、提供聚落建築群保存、維護及再利用相關之諮詢及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