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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 111年05月24日)
第 11 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採購,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予以列冊並送主管機關收藏之相關資料,應納入履約完成之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