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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 111年05月24日)
第 12 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有關之工程採購,其同時涉有水管、電氣、室內裝修與營繕工程者,應合併辦理採購。但因特殊狀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