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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 111年05月24日)
第 3 條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其為勞務採購者,得採多項併案辦理;其兼含勞務採購及工程採購者,除監造外,得採多項併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