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 111年05月24日)
第 8-1 條
服務費用採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計算。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