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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評鑑及認證辦法  ( 104年12月31日)
第 7 條
評鑑之程序及方式如下:
一、初評:由申請館所依評鑑實施計畫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備妥相關文件,送地方主管機關或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文件檢核及初評。
二、複評:由地方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當年度收件截止日前,彙整前款文件及提供初評意見報中央主管機關提送評鑑會審議。

前項評鑑實施計畫及收件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評鑑實施前一年度公告。

屬中央二級機關(構)博物館,於當年度收件截止日前,逕送相關文件至中央主管機關提送評鑑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