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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 105年12月01日)
第 2 條
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含監造、工作報告書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管理維護。
三、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
四、其他專案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