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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 105年12月01日)
第 6 條
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古物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古物維護修復。
二、古物展藏保存相關設備、數位化保存及保全、防災設施或監測設備等。
三、古物及列冊追蹤文物之緊急搶救保存事項。
四、古物複製、展覽、出版及其他活化利用事項。
五、普查、調查研究、保存教育推廣、人才培訓及其他專案計畫。

接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補助者,古物保管機關(構)應依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