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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 105年12月01日)
第 7 條
主管機關對於無形文化資產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無形文化資產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基礎普查、調查研究。
二、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推廣。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紀錄、傳習、出版、活化、學術研討。
四、與無形文化資產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相關之文化場域及設備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