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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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機關(構)及團體之資格
( 110年06月18日)
第 11 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潛水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
一、潛水能力應依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所需作業種類及工作範圍,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二、從事水下文化資產相關潛水工作一年以上,或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
三、持有最近一年之醫院合格潛水體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