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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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水下文資標的活動人員、機關(構)及團體之資格
( 110年06月18日)
第 13 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保存人員,應具下列資格及能力之一:
一、具有文物保存或相關系所學士以上學位,從事考古或水下考古保存工作三年以上。
二、經主管機關培育並獲核發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