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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6月18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進行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之活動(以下簡稱水下文資標的活動),應注意人員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其所採活動技術或方法,應確實依照主管機關事前核定計畫執行,以避免不當干擾或破壞水下文化資產及其周遭之考古與自然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