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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登錄認定廢止審查辦法  ( 106年06月29日)
第 9 條
已登錄之保存技術,無加以保護需要時,應予廢止;其保存者之認定,亦同。

保存者死亡、喪失行為能力、團體解散或其他特殊情事,無法協助或進行保存、傳習及活用等工作者,得廢止保存者。

保存者有前二項情事者,其榮銜得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