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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語言發展法  ( 108年01月09日)
第 13 條
為呈現國家語言之文化多樣性,政府應獎勵出版、製作、播映多元國家語言之出版品、電影、廣播電視節目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

政府捐助從事傳播之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並得設立國家語言廣播、電視專屬頻道及各種形式通訊傳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