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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 108年11月21日)
第 10 條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本於公開透明之原則,除涉及機密並經補助機關認定者外,應將其辦理藝文採購之下列資訊,於採購契約簽訂日起三十日內,提供予補助機關;補助機關應於取得該資訊日起三十日內,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
一、案名及內容。
二、契約價金。
三、履約廠商基本資料。
四、其他依補助機關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