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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 108年11月21日)
第 12 條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藝文採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補助機關得依其情節,撤銷、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已撥款者,得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依限繳還;屆時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一、違反第四條補助目的,或補助機關之法令規定。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未提供資訊。
四、違反前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補助機關之查閱或查核。

前項各款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事由,應明訂於補助相關規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