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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 108年11月21日)
第 6 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其與供應廠商之權利義務關係及採購內容,應以採購契約載明,並得於必要時與供應廠商進行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