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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 111年07月28日)
第 5 條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事業,給付其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者,以其僱用員工數每人新臺幣一萬元計算,給予一次性停業補貼;事業之受僱員工給予一次性薪資補貼新臺幣三萬元,另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生活補貼新臺幣一萬元,由該事業一併具領轉發予員工。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事業,依發生艱困事實之時點,補助其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之員工薪資,其補助基準以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四萬元計算補貼額度,提供一次性營業衝擊補貼。

前二項事業於補貼期間內,離職員工人數不得逾本部公告之一定比例,或有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解散、歇業或其他本部公告之情事。違反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