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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基金運用不受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五款限制之管理監督辦法  ( 110年11月15日)
第 7 條
國藝會得依文化部公告之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進行投資。

國藝會購買股票及進行前項之投資,其合計總投資上限為上一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淨值之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