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有或國營事業所有不動產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優惠辦法  ( 110年11月19日)
第 5 條
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提供文化藝術事務使用不動產之出租,於符合文化藝術政策或需要下,得以公開標租方式辦理。但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一、為配合國家文化發展計畫或地方文化發展計畫。
二、為適應中央或地方政府之施政計畫或重要政策之需要。

第一項不動產得給予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之租期。但公產管理機關或國營事業所訂之租期條件較優惠者,得從其規定。

第一項逕予出租不動產之租金,依各公產管理法令或國營事業規定之租金基準計收;公開標租之租金底價,依各公產管理法令逕予出租之年租金或國營事業規定辦理。

第一項不動產之公開標租程序及管理措施,依各公產管理法令或國營事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