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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 110年11月19日)
第 5 條
文化部受理前條申請後,經會商財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發給核准文書,並副知該文化藝術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核准文書,應載明核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