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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申請核准個人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辦法  ( 110年11月19日)
第 8 條
第五條經核准之文化藝術事業,如經發現申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辦理該展覽、拍賣活動逾越核准範圍或違反法令規定者,文化部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並副知文化藝術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