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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 110年11月19日)
第 3 條
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時應納之稅款,由納稅義務人以外之國內主辦單位或舉辦參展、拍賣之業者、團體向海關提供書面保證免繳納稅款保證金放行。

國內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私立博物館、私立美術館、畫廊、藝廊、會展公司、拍賣公司及其他文化藝術事業,經文化部認可具有提供書面保證之資格者,得依前項規定提供書面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