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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或拍賣之文物藝術品標本進口免繳納稅款保證金辦法  ( 110年11月19日)
第 5 條
文化部分別於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受理前條申請認可案件,並會商財政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部應不予認可:
一、積欠已確定之海關稅費及罰鍰。
二、依前條應檢具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經審查認可具提供書面保證資格者,文化部應核發認可文書,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認可文書,應載明認可期間、範圍及可擔保總計金額上限,認可期間為自核發日起算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