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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執行疫後振興藝文產業及藝文消費措施辦法  ( 112年04月13日)
第 6 條
前條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一、同一申請事實重複申請。
二、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
三、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四、違反核准處分之附款。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