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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 112年01月06日)
第 18 條
筆試成績及格者之面試,由本會行之,採個別面試方式,就下列項目評分:
一、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配分十分。
二、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配分二十分。
三、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配分五十分。
四、綜合考評(整體考量其適任性):配分二十分。

前項面試成績之平均分數,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