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1年10月27日)
第 28 條
前條第一項處分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
二、主文、事實及理由。
三、機關及首長。
四、年、月、日。
五、不服決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