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法醫師法施行細則  ( 95年12月26日)
第 4 條
法醫師證書、專科法醫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準用前二條規定申請補發;損壞者,準用前二條規定申請換發,但應繳還原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