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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 107年12月11日)
第 3 條
法務部設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依法審查前條之申請。

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其擔任職務之機關派員到場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