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律師職前訓練規則  ( 111年04月29日)
第 6 條
受委任(託)辦理本訓練之司法官學院或全聯會應擬訂每期訓練計畫陳報法務部核定後實施。

擬訂前項訓練計畫時,應徵求相關律師公會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