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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  ( 98年11月20日)
第 2 條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