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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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 110年03月26日)
第 19 條
依本辦法從事進修或考察人員,應確實按核定之計畫執行,未經法務部核准,不得變更。
前項人員應善盡進修或考察之職責,如有言行損害國家聲譽或違反相關規定者,應依有關法規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