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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四 章 戒護 ( 109年01月15日)
第 26 條
監獄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受刑人之戒護,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護監獄設施及受刑人安全時,得由受刑人分任災害防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