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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五 章 作業 ( 109年01月15日)
第 33 條
受刑人之作業以勞動能率或作業時間作為課程;其勞動能率應依一般人平均工作產能酌定。

監獄得延聘具有專業之人員協同指導受刑人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