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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9 條
為達到矯治處遇之目的,監獄應調查與受刑人有關之資料。

為實施前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受刑人之個人資料,並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一項與受刑人有關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