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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累進處遇 ( 109年07月31日)
第 10 條
對於入監前曾受羈押之受刑人,應依看守所移送之被告性行考核表等資料,於調查期間內切實考核其行狀,如富有責任觀念,且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時,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得使其進列適當之階級。但不得進列二級以上。

依前項規定進列適當之階級者,應檢具有關資料及監務委員會會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