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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通則 ( 109年07月31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六條之一訂定之。

第 2 條
對受刑人之調查及各項成績考核記分,應分別由調查員及本細則所定人員親自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