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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3 條
監督機關及監獄對作業項目之選定,宜考量經濟發展及市場供需狀況,徵詢勞動、產業或相關之公私立機關(構)、團體之意見後為之,並尋求其協助或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