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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33 條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監外作業,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一、發現其不符合第二十八條遴選規定。
二、發現其有第二十九條不得遴選之情形。
三、違反前條規定情節重大。
四、其他不適宜從事監外作業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