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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36 條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監獄申請核准於適當期日返家探視:
一、於監外作業屆滿三個月。
二、申請前三個月作業成績均達法定最高分數額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申請前三個月無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而受懲罰。

前項返家探視,每一個月以一次為限,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於監外作業屆滿一個月,得經監獄核准與配偶或直系血親在指定之宿舍同住,每一個月一次,每次不逾七日為原則。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關於返家探視及與眷屬同住之規定,與前三項規定不相牴觸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