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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4 條
勞作金總額計算方式,應按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羈押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六十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