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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5 條
作業時間勞作金總額計算方式,按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前項之分配方式採點數制,以每日作業時間四小時以內為一點;超過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為二點;超過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為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