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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 90年07月04日)
第 3 條
矯正學校學生之學籍資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矯正學校應詳細填載學生學籍表,並送學生學籍所屬學校,按學年度永久保存,以備查考。
二、學生學籍資料如有錯誤,學校應予更正。如因戶籍資料登錄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