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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 93年07月02日)
第 3 條
前條之必需物品及飲食,應予檢查。經檢查發現夾帶違禁品或妨害戒護安全管理者不許送入;飲食有危害受戒治人健康之虞或圖書雜誌之內容有礙受戒治人戒治成效或身心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