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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 93年07月02日)
第 6 條
申請送入飲食,應於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列節日辦理接見時,由接見之最近親屬或家屬填載申請單(如附件二),並註明飲食購、製之來源,經戒治所核准並檢查後始得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