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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保外醫治審核基準及管理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10 條
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者,監獄應先以書面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監獄得報請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保外醫治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監獄得逕報監督機關廢止其保外醫治核准:
一、違反第七條應遵守事項,其情節重大。
二、經醫事人員評估其病況已治癒或改善,未依監獄指定之期日至檢察署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