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 88年06月30日)
第 22 條
前條所定矯正學校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應審酌下列事項加以認定:
一、離校後須能繼續就學或就業。
二、離校後須有謀生技能。
三、離校後須有固定之住所或居所。
四、離校後須能適應社會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