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監獄對受刑人施以懲罰辦法  ( 109年07月15日)
第 16 條
監獄對於移入違規舍受刑人應施以輔導,並得增加個別輔導頻率,促進其遵守紀律。

監獄對於移入違規舍受刑人,應排定適當運動及活動,嚴禁體罰。

監獄應訂定違規舍作息時間表,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實施。